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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新闻来源:福州轩晟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4年以来,我省个体工商户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25%以上,总户数已突破两百万。伴随着低门槛、高增长,大量个体工商户快速进入市场、快速退出市场已成为常态。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个体工商户退出市场程序较为繁琐,以及未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往往关门了事,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从而累积了大量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造成了应年报数虚高,降低了年报率,挤占了名称等市场资源,也影响了统计数据对各地经济发展动态的真实反映。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从根本上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构建“有进有出”动态的个体工商户准入退出机制,将有效清理“僵尸户”,释放市场资源,优化营商环境,从而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2014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2016年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各地开展简易注销试点。2017年我省在泉州市、南平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3个地区开展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在全面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做法和广泛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我局法律顾问事务所)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形成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27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解读

  《办法》共十七条,其中第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实施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第5条明确了实施机关和职责权限;第6-10条规定了实施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简化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第11-12条规定了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程序;第13-15条规定了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救济异议的方式和程序。第16-17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一)简易注销种类

  《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包括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两种,其中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依职权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避免“有问题”的个体工商户被简易注销对经营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影响,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的4种情形和适用依职权简易注销的5种情形,提高基层清理“僵尸户”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1.不适用简易注销的4种情形

  (1)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3)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4)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2.适用依职权简易注销的5种情形:

  (1)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视为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2)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

  (3)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

  (4)营业执照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简易注销的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

  按照删繁就简的原则,《办法》第八条对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对个体工商户申请时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经营者只要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承诺承担营业执照遗失相关法律责任,即可予以注销,由登记机关在核准注销登记后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省去了经营者刊登遗失公告等繁杂手续,也节省了注销成本。

  (四)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共有调查核实、催告注销、决定注销、送达、材料归档五个程序。

  在催告注销程序上,《办法》规定,对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先送达文书告知经营者在限定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和经告知限期主动注销逾期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拟注销公告。

  在注销决定送送程序上,《办法》规定,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注销决定;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送达。同时,《办法》还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才视为送达,以充分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知情权、异议权。

  (五)法律责任承继和异议处理等救济手段

  按照积极稳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坚持简便性与稳妥性相结合,明确了法律责任承继和异议处理等救济手段。一是明确了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二是赋予了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机关发布拟注销公告期间和被依简易注销后均可提出异议的权利。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当予以核实、审查,并作出予以或不予终止注销程序、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还应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公告。

  福建省工商局

  2018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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