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社保〔2014〕10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方便我市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经研究,现就适当提高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将参保城镇居民在我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由600元提
高至1000元。同时将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二、参保职工在我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同时,将住院起付线由600元降至300元。同时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三、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有个人负担(含目录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将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购药每15日最高支付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3日